慶祝建國百年暨台糖公司65週年「台糖之美攝影比賽」活動 開跑囉!!
▇ 參加資格:愛好攝影人士
▇ 攝影主題:台糖公司之文物、設施、建築、景觀、人文、產品暨該公司舉辦之各項活動等皆可﹙比賽活動期間各單位對外開放日期及時段詳如附件﹚。
▇ 活動期間:即日起~100年5月10日。
▇ 作品規格: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(正片、負片或數位不拘),相紙沖印10×12英吋之彩色照片,直橫式不拘,張數不限,連作不收。
▇ 參賽方式:
(一)作品一律採用郵寄方式,謝絕親自送件。
(二)簡章及報名表,請於台糖公司網站(http://www.taisugar.com.tw)下載。
(三)參賽作品限活動期間內拍攝,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1份報名表,如報名多件作品請自行影印或列印填寫,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,惠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。
▇ 收件日期: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20日(以郵戳為憑)。
▇ 評選日期及地點:100年5月27日(星期五),台糖公司總管理處(台南市東區生產路68號),如遇不可抗力因素﹙例如颱風﹚得適時於台糖公司網站(http://www.taisugar.com.tw)公告延期。
▇ 收件地點:70176台南市東區生產路68號 台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收。
▇ 獎項及獎額:
金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1 0萬元,獎盃乙座。
銀牌獎2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4萬元,獎盃乙座。
銅牌獎3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萬元,獎盃乙座。
優選獎1 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仟元,獎狀乙面。
佳作獎5 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仟元,獎狀乙面。
網站 : http://www.taisugar.com.tw/chinese/News_detail.aspx?p=4&n=10020&s=3484
▇ 詳細活動辦法
一、宗 旨:為慶祝建國一百年暨台糖公司65週年,特辦理「台糖之美攝影比賽」活動,邀集全國攝影好手,透過鏡頭呈現台糖多元之美。
二、主辦單位:台灣糖業公司
三、承辦單位:台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
四、協辦單位:台糖公司秘書處、台糖公司台南市區域福利分會、台南市攝影學會
五、參加資格:愛好攝影人士
六、攝影主題:台糖公司之文物、設施、建築、景觀、人文、產品暨該公司舉辦之各項活動等皆可﹙比賽活動期間各單位對外開放日期及時段詳如附件﹚。
七、活動期間:即日起~100年5月10日。
八、作品規格: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(正片、負片或數位不拘),相紙沖印10×12英吋之彩色照片,直橫式不拘,張數不限,連作不收。
九、參賽方式:
(一)作品一律採用郵寄方式,謝絕親自送件。
(二)簡章及報名表,請於台糖公司網站(http://www.taisugar.com.tw)下載。
(三)參賽作品限活動期間內拍攝,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1份報名表,如報名多件作品請自行影印或列印填寫,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,惠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。
十、收件日期: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20日(以郵戳為憑)。
十一、評選日期及地點:100年5月27日(星期五),台糖公司總管理處(台南市東區生產路68號),如遇不可抗力因素﹙例如颱風﹚得適時於台糖公司網站(http://www.taisugar.com.tw)公告延期。
十二、收件地點:70176台南市東區生產路68號 台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收。
十三、獎項及獎額:
金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1 0萬元,獎盃乙座。
銀牌獎2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4萬元,獎盃乙座。
銅牌獎3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萬元,獎盃乙座。
優選獎1 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仟元,獎狀乙面。
佳作獎5 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仟元,獎狀乙面。
十四、得獎公告、頒獎時間:
(一)得獎作品於評定後一週內,公布於台糖公司網站(http://www.taisugar.com.tw)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,未獲獎者不另行通知。得獎者在接獲得獎通知後,需於指定時間內(以郵戳為憑),繳交得獎底片或數位圖檔。
(二)頒獎時間及地點:另行通知,並公布於台糖公司網站(活動訊息)。
十五、評選方式:
(一)由主辦單位聘請國內攝影專家組成評選小組,負責參賽作品之評選。
(二)參賽作品經評選通過後,主辦單位通知得獎者於指定期限內,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檔案、或原稿正、負底片供評選小組進行審查。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,並取消獲獎資格,遺缺不予遞補。
十六、參賽規則:
(一)參賽作品背面應黏貼「台糖之美攝影比賽」報名表,並詳填各項資料。
(二)參賽作品須未曾公開發表,且為本人原創並擁有攝影著作權,以及應以姓名條例之本名投稿,並不得與任何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相同或近似。
(三)參賽作品不得重製、格放或由1張以上照片組合而成、抄襲他人作品、插點加大檔案或經電腦後製、加色、加字及彩繪。
(四)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、子女、朋友或任何關係,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、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。
(五)違反上開(二)、(三)、(四)項,經查證屬實者,取消參賽資格,即於評選前,不列入評選;於評選後,入選者不發給各該獎項(獎項不予遞補);已領取獎項者,應繳回獎金、獎盃、獎狀,或由主辦單位追回之。參賽作品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主辦單位無關,主辦單位不承擔參賽者本身而導致之法律責任。
(六)郵遞時,請用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,以掛號郵件交寄,信封上請註明『台糖之美攝影比賽』字樣。參賽作品因郵遞遺失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,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(七)得獎作品及原稿數位檔案或底片之著作財產權,得獎者須簽署「著作權讓與暨承諾對主辦單位不行使著作人格權」同意書,且自公布得獎日起,歸屬主辦單位「台糖公司」所有。主辦單位依法有重製、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
(八)銅牌獎(含)以上獎項,每人限得一獎,經公布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
(九)參賽作品,一律不退件(包含規格不符)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。
(十)獎金均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。
(十一)參賽者一旦投稿,將視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(十二)未入選之作品,主辦單位於必要時,得以入選獎獎勵之。
(十三)本簡章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、修正